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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林業/濕地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財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2-13
  6. [發文字號] 京財稅〔2025〕17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布日期] 2025-02-1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16期(總第892期)

北京市財政局等關於印發《北京市濕地恢複費繳納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京財稅〔2025〕173號

各區財政局、園林綠化部門:

  為規範本市濕地恢複費繳納和使用管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林草局關於印發〈濕地恢複費繳納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15號),結合本市實際,製定了《北京市濕地恢複費繳納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經報請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2025年2月11日  


北京市濕地恢複費繳納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為規範本市濕地恢複費繳納、使用及管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林草局關於印發〈濕地恢複費繳納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15號),結合本市實際,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一、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範圍及蓄滯洪區內的濕地外,在本市範圍內經依法批準占用重要濕地(含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和市級重要濕地,下同),且沒有條件恢複、重建的,占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濕地恢複費。

  二、本市濕地恢複費由市園林綠化局負責征收。

  三、本市濕地恢複費繳納標準為:占用重要濕地的,按每平方米600元征收;占用重要濕地中的泥炭沼澤濕地的,按照前述繳納標準的3倍執行。

  四、對於占用重要濕地事項,由占用單位征求市園林綠化局的意見,市園林綠化局向占用單位反饋是否同意占用濕地的意見,並將此意見同時抄送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在規劃審批階段,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在向占用單位印發“‘多規合一’協同平台初審意見函”時,將此函同時抄送市園林綠化局。市園林綠化局收到初審意見函後,按照有關程序核算濕地恢複費征收額,並向占用單位開具濕地恢複費繳納通知單。繳納通知單應當載明占用重要濕地麵積、類型、繳納標準、繳納金額、繳納方式、繳納地點等事項。

  占用單位應在收到濕地恢複費繳納通知單的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繳納濕地恢複費。

  五、因建設濕地保護和修複工程設施,濕地管理單位占用所轄濕地免征濕地恢複費。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減征、免征、緩征濕地恢複費的,從其規定。

  六、本市征收濕地恢複費使用由市財政局統一監(印)製的非稅收入類電子票據。

  七、濕地恢複費收入列入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0226濕地恢複費”。

  八、濕地恢複費實行國庫集中收繳方式,具體繳庫辦法按照財政部和本市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九、占用重要濕地項目未實施且未導致濕地麵積減少或者質量下降,以及錯收、錯繳等其他事項需要退付濕地恢複費的,占用單位向市園林綠化局提出退付申請;市園林綠化局審核後,按規定向市財政局申請辦理濕地恢複費退付手續;市財政局收到退付申請後,按照北京市非稅收入退付相關規定,及時辦理收入退付手續。

  十、濕地恢複費全額繳入市級國庫,並列入市級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十一、濕地恢複費實行收入和支出分離製度,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十二、本細則實施期限與《財政部 國家林草局關於印發〈濕地恢複費繳納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15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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