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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知識產權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12-02
  6. [發文字號] 京知局〔2024〕17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布日期] 2024-12-0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4期(總第880期)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關於修訂《北京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知局〔2024〕170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係,統籌布局北京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對《北京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管理辦法》(京知局〔2022〕103號)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2024年12月2日  


北京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實施辦法(修訂)》(國知辦發服字〔2024〕19號)、《北京市“十四五”時期知識產權發展規劃》(京知局〔2021〕226號),完善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係,統籌布局北京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北京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是指圍繞國家和北京地區發展戰略,麵向創新創業主體和社會公眾開展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的機構,包括高校、科研機構、科技情報機構、行業組織、生產力促進機構、公共圖書館、博物館以及相關服務機構等,是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北京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應以知識產權普惠服務為基礎,培養發展特色服務能力,為高價值專利、知名商標品牌、優質地理標誌培育提供知識產權信息服務支撐,助力傳統產業優化升級、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壯大、未來產業前瞻布局。鼓勵支持在北京市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範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加強網點布局,貼近服務對象,呼應創新需求。

  第四條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北京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備案和管理,負責北京市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推薦。各區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北京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推薦和工作推廣。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行業內北京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推薦。

第二章 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申請備案北京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或登記。

  (二)為獨立法人單位,擁有專業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工作團隊,配備3名及以上專職人員和若幹兼職人員。團隊人員應熟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最新政策,掌握知識產權基礎業務知識,具備一定的知識產權檢索分析能力。

  (三)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工作製度健全,具備針對專利、商標、地理標誌等一個或多個知識產權類別開展線上或線下服務的能力,能夠充分利用知識產權基礎信息資源為創新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免費或低成本的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有成功案例和一定的社會影響。

  (四)具有適合開展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的場地、網絡環境、硬件設備、係統軟件等基礎設施。應當具有自建、購買或租用的知識產權數據庫和信息檢索分析工具等。

  第六條 北京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材料包括:

  (一)《北京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表》(見附件)。

  (二)相關工作製度。

  備案北京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服務機構應當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備案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存在專利非正常申請行為且未改正的。

  (三)近三年有經知識產權行政或司法部門認定的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受到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處理,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五)有其他重大惡劣影響的。

  第八條 北京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程序:

  (一)提交材料。申請備案的服務機構按照有關通知的要求向推薦部門提交備案材料。

  (二)材料初審和推薦。推薦部門對備案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推薦。

  (三)備案審核。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組織開展備案審核工作,確定備案名單。

  (四)公布名單。對符合備案條件的服務機構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予以備案並發布名單。

  第九條 北京市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推薦程序:

  (一)提交材料。申請備案的服務機構按照有關通知的要求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交備案申請材料。

  (二)材料審核。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對備案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和複核。

  (三)備案推薦。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擇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

  第十條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在相關網站公布北京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基本信息和服務事項清單。

  第十一條 北京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備案有效期為三年,期滿按照有關通知要求申請續期,每次可續期三年。

  第十二條 北京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機構的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聯係方式和主要服務事項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需及時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報備。

第三章 網點建設

  第十三條 北京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應加強日常管理和服務能力建設,保障資源和資金支持,加強人員培訓,充分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和新媒體,提升服務質量和效率,探索開展個性化、差異化、數字化服務。

  第十四條 北京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應麵向創新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下列基礎服務:

  知識產權信息查詢檢索服務。充分利用各級各類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台以及相關公共服務產品,提供專利、商標、地理標誌等知識產權基礎信息查詢和檢索服務。

  知識產權谘詢服務。通過電話、網絡、窗口等渠道開展知識產權政策、知識產權業務、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產品等相關谘詢服務。

  知識產權宣傳培訓服務。通過展覽、講座、論壇、公開課、出版物等形式,普及知識產權基礎知識,宣傳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傳播公益性知識產權信息分析利用成果,推廣優質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產品和典型案例,培養提升科研人員和在校學生知識產權素養和實務技能,增強全社會知識產權意識。

  第十五條 北京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應依據區域特色和行業需求,立足自身資源優勢,主動開展重點產業知識產權信息分析、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轉化運用等服務、知識產權數據庫及工具平台開發等特色服務。

第四章 保障和管理

  第十六條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對北京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在網點建設方向、業務規範製定、能力提升培訓、知識產權基礎數據供給、交流平台搭建、工作成果推廣等方麵進行指導。

  第十七條 中關村知識產權促進中心承擔北京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和管理等具體工作。

  第十八條 鼓勵各網點間,以及網點和其他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間,加強交流協作和資源分享,跨領域、跨區域開展協同服務、業務交流、課題研究等。

  第十九條 北京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應當及時填報工作台賬並於每年12月底前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報送年度工作總結。未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開展公共服務工作的北京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應當及時整改,整改期為半年。到期仍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撤銷北京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資格。

  第二十條 對於在備案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以及以北京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名義開展與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或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服務機構,一經發現將終止或撤銷備案,三年內不得再提交備案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等已納入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係的機構,不需要進行北京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辦法(京知局〔2022〕10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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