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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知識產權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4-05-22
  5. [成文日期] 2024-05-22
  6. [發文字號] 京知局〔2024〕7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布日期] 2024-05-2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30期(總第858期)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知識產權能力提升計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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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知局〔2024〕70號

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5年)》,全麵強化北京市創新主體知識產權基礎能力建設,提升創新主體知識產權國際競爭力,促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支撐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依據《北京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製定本辦法。現予以印發,請各單位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2024年5月22日  


北京市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知識產權能力提升計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2023-2035年)》,全麵強化北京市創新主體知識產權基礎能力建設,提升創新主體知識產權國際競爭力,促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支撐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依據《北京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結合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知識產權能力提升計劃(以下簡稱知識產權能力提升計劃)用於支持創新主體開展相關工作,夯實知識產權基礎,提升知識產權國際競爭能力,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應用,開展中外地理標誌布局和知識產權服務出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際專利布局是指創新主體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巴黎公約、海牙協定等途徑申請國外專利的工作。向我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提交發明(標準)專利申請獲得授權(注冊)的,參照國內發明專利授權執行。

第二章  支持對象和原則

  第四條 知識產權能力提升計劃的支持對象為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社會組織等創新主體。

  第五條 知識產權能力提升計劃堅持“市場主導、科學發展、擇優支持、注重實效”原則。

第三章 支持內容和標準

  第六條 支持創新主體夯實知識產權基礎。

  支持我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聚焦高精尖產業領域,加大研發投入,夯實自身核心技術基礎,持續開展高質量知識產權創造工作,在研究開發的基礎上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設立知識產權管理製度,設有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相關授權發明專利進行專利產品備案或認定為專利密集型產品。對此類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根據其知識產權投入產出情況,采取後補助方式給予支持,每家支持額度不超過5萬元。

  第七條 培育國際知識產權能力強基單位。

  支持我市創新主體開展國際知識產權布局,促進其國際知識產權能力提升。支持其建立知識產權管理製度,設立專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在研究開發的基礎上開展國際專利布局,獲得國外專利授權,鼓勵其相關專利進行專利產品備案或專利密集型產品認定。對符合條件的相關單位,根據其知識產權投入產出情況,采取後補助方式給予支持,每家支持額度不超過20萬元。

  第八條 支持國際知識產權能力重點單位。

  支持我市創新主體加強國際知識產權布局,促進其國際知識產權能力大幅提升。支持其建立知識產權管理製度,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專職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在研究開發的基礎上開展國際專利布局,獲得一定數量國外專利授權,鼓勵其相關專利進行專利產品備案或專利密集型產品認定。對符合條件的相關單位,根據其知識產權工作開展情況,采取後補助方式給予支持,每家支持額度不超過500萬元。

  第九條 支持國際知識產權能力標杆單位。

  支持我市創新主體強化國際知識產權布局,穩定其國際知識產權領先地位。加強科技研發投入,突破關鍵核心技術,解決“卡脖子”技術難題。完善知識產權管理製度,發揮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專職知識產權管理人員作用,在研究開發的基礎上挖掘國際專利布局並獲得較大數量國外專利授權,鼓勵其相關專利進行專利產品備案或專利密集型產品認定。對符合條件的相關單位,根據其知識產權工作開展情況,采取後補助方式給予支持,每家支持額度不超過2000萬元。

  第十條 支持中外地理標誌布局。

  支持我市創新主體參與海外國家和地區地理標誌保護國際合作。對納入中外互認清單的地理標誌,給予擁有地理標誌權利的創新主體不超過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一條 支持知識產權服務出口。

  支持我市創新主體知識產權服務出口,促進創新資源要素的有序流動和優化配置,加速釋放創新活力。對於知識產權使用費年度出口額超過5000萬元的,每個創新主體每年資助不超過20萬元。

第四章 申報與審核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能力提升計劃采取集中申報方式,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及時申報,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申報信息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請人應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對申報信息和材料進行修改補正並重新提交,未在規定時限內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後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放棄申報。

  第十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對形式審查通過的申請項目進行評審後,擇優確定擬支持項目名單。

  第十五條 同一申報單位同一內容的項目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財政資金支持,本辦法不再重複支持。

第五章 資金發放

  第十六條  知識產權能力提升計劃資金由市級財政資金安排,按照年度預算進行使用。

  第十七條 擬支持項目名單在市知識產權局網站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後按無異議公示結果予以支持。

  第十八條  支持資金撥付前,如出現以下情形,則取消支持資格,不予撥付資金:

  (一)申報單位已經吊銷、注銷,或注冊地遷出本市行政區域;

  (二)申請材料存在虛假或不實內容的;

  (三)申報單位和相關人員存在失信信息的。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獲得支持的申請人應加強對支持資金使用工作的管理,將支持資金用於開展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和運用工作,建立健全內部控製製度,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以保證資金效益發揮。

  第二十條 市知識產權局對本辦法支持資金進行績效跟蹤和管理,每年根據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規定組織開展年度支持資金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獲得支持的申請人應積極配合市知識產權局開展支持資金專項審計工作,並根據審計工作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在申報支持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的,限期交回已撥付的資金,取消五年內申報資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支持資金的申報、審核、發放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和群眾舉報。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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