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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01-06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6〕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布日期] 2016-01-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6年 第9期(總第451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安全預防控製體係建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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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16〕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係列重大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進一步創新安全管理模式,健全公共安全體係,完善安全預防工作格局,保障城市安全運行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現就推進安全預防控製體係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思路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係列重要講話和對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大力實施安全發展戰略,強化預防為主,按照“關口前移、重心下移、統籌協調、廣泛動員”的原則,堅持政府推動引導、企業全麵負責、社會公眾參與,建立健全安全預防控製體係,全麵提升城市安全生產綜合治理能力,為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提供堅強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標。到“十三五”末,基本建立起格局完善、係統完備、運行順暢、保障高效、手段科學的安全預防控製體係,有效防範和遏製安全生產事故,綜合反映本市安全生產形勢的各項指標接近或達到發達國家水平。

  二、完善安全預防控製運行機製

  (三)健全形勢分析研判機製。各級政府要支持、督促有關部門進一步健全安全生產形勢預警預測製度,不斷完善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研判機製,定期對本區域安全生產形勢進行分析研判。根據轄區、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的研判和管控,實行跟蹤監管、直接指導,確保重點區域、重點單位風險可防可控。加強對安全生產輿情和熱點、敏感問題的分析預測,及時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提升有效應對能力。

  (四)健全信息互通共享機製。市、區、鄉鎮(街道)以及各行業部門之間要建立暢通的信息通道,推動安全生產信息數據的共享,充分利用安全生產行政審批、執法檢查、隱患排查、安全生產標準化、事故調查處理等方麵的大數據,建立綜合全麵、適時更新、真實有效的安全生產數據中心,實現安全生產信息綜合處理、分析研判、預警預測等多項功能。進一步完善政府與企業聯網的隱患排查治理信息係統,並建立健全線下配套監管製度,實現分級分類、互聯互通、閉環管理。

  (五)完善區域風險防控機製。要進一步健全市、區兩級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推動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專業安全監管執法機構設置,按企業風險級別和程度建立以雙隨機抽查為重點的安全生產執法計劃,加大對高風險行業企業的抽查權重。各級政府要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對重大隱患實行掛牌督辦,督促企業確保監控、防範、處置等措施落實到位。建立安全生產區域聯防製度,以“位置毗鄰、行業相近、業態相似”為原則,成立區域聯防工作組,健全定期組織互查互檢、業務交流、培訓演練、信息通報等機製。推動安全預防工作從市、區、鄉鎮(街道)向村、社區延伸,推動責任體係、監管力量、安全基礎等工作覆蓋到所有鄉村、社區,逐步完善區域安全預防聯動、聯防、聯控和聯治工作模式。

  (六)完善應急聯動機製。進一步加強市區之間、部門之間安全生產應急聯動。探索建立以重點企業為龍頭,相關企業參與協作的區域應急聯動機製。加強企業應急救援隊與屬地政府救援隊聯動,並有針對性地開展演練,提高應急處置效率。堅持專業化和社會化相結合,通過簽訂協議、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專業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建立健全自然災害預報預警和聯合處置機製,加強安全監管、氣象、地震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嚴防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

  三、提升企業安全預防控製能力

  (七)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也是安全預防控製體係建設的主體,要依法履行主體責任,準確把握本企業生產經營的特點和規律,把風險管理落實到生產經營活動全環節、全過程,健全完善涵蓋企業風險辨識評估、風險預警預控、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應急管理等的安全生產閉環管理模式,構建係統規範、管控有效的安全預防長效工作機製。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製人要切實承擔安全預防控製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組織開展安全預防控製體係建立、實施、完善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人、財、物保障。要建立健全安全預防控製體係建設責任製和考核評價機製,明確各級管理人員責任,逐級、逐崗簽訂責任書,做到責任無盲區、管理無死角。

  (八)強化企業安全風險辨識評估。要結合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創建工作,製定符合本企業實際的科學、規範的風險辨識和評估標準,實現一企業一標準。要發動全體員工,全方位、全過程科學辨識生產係統、設備設施、操作行為、職業健康、環境條件、安全管理等方麵存在的風險,對風險的種類、數量和狀況登記建檔;對辨識出的風險分類梳理,評估風險導致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失等情況,確定出各類、各級、各層、各崗的安全風險防控重點。要建立隱患排查清單製度,實現一崗位一清單的管控模式,使風險管控在日常管理和基層一線得到落實。

  (九)建立企業安全風險預警機製。要建立生產安全風險警示和預防應急公告製度,在企業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企業風險點、風險類別、重大危險源和管控措施;對存在安全生產風險的崗位設置告知卡,標明本崗位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後果、事故預防及應急措施、報告電話等內容;對可能導致事故的工作場所、工作崗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應急設備設施和撤離通道等。充分運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風險數據庫,持續開展動態辨識、評估、預警預測等工作,對風險實施動態管理。

  (十)加強企業重大危險源管控。對本企業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完善排查、評估、預警和防控機製,加強動態全程監控和風險預控管理,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按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相關安全和應急措施報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十一)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企業要依法設置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編製應急預案,並與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有關應急預案相銜接;應急預案每三年修訂一次,遇有法律法規變化等情況時應及時修訂。企業要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鄰近專職救援隊簽訂救援協議。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要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誌,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裝置、設備、設施;暫時難以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相關裝置、設備、設施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置。重點崗位要製定應急處置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經常性開展從業人員崗位應急知識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險逃生技能培訓,並定期組織考核。

  (十二)加強職業危害防控。企業對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明示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作業現場要配備職業危害防護裝備,定期檢查更新。采取個體防護措施的,要依法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防護用品用具,並監督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要加強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定期組織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和現狀評價,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要嚴格實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切實保障職工安全健康權益。

  四、強化城市運行安全風險管控

  (十三)加強城市運行防控網建設。切實加強城市運行風險管控,構建覆蓋城市生產、生活、運營等各方麵,貫穿城市規劃、建設、運行、發展等各環節的全方位、全過程城市運行安全預防控製網絡。加強車站、地下空間、公園景區、商場超市、人員集聚場所等地點的安全風險管控,明確責任,完善安全管理製度,推動安全風險公示警示,強化預防控製措施。推進輸水、輸電、供氣、供熱管線,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軌道交通等的風險管控,完善基礎數據,落實分類監管,由有關部門和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重點解決違法違規占壓、標識不清、違章開挖等問題。加強城鄉結合部、工業園區等區域的安全風險管控,加強行業部門間的協作聯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完善區域安全風險持續改進的工作機製。

  (十四)加強城市運行風險評估預警工作。健全工作機製,定期開展城市運行安全風險評估。完善城市運行安全監測站網或監測體係,完善預警信息發布功能,不斷拓寬信息發布渠道。加快建立針對高危行業、重點工程以及重點行業(領域)的風險評估指標體係、風險監測預警和跟蹤製度、風險管理聯動機製。健全安全風險信息報送、應急響應、現場指揮、協調聯動、信息發布、社會動員和統籌協作等工作機製,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十五)強化城市運行風險源頭管控。城市規劃建設中要充分考慮安全因素,體現安全發展要求,加強城鄉發展規劃與城市地下公用基礎設施規劃特別是石油天然氣管道、城鎮燃氣管線、軌道交通等規劃的銜接。結合產業結構調整,建立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的安全生產負麵清單製度,強化負麵清單管理,建立負麵清單動態調整機製。推動經濟存量中高危險、高汙染、高耗能、高職業危害生產企業的轉移或退出。統籌人口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合理控製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和開發強度。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規劃設計施工,並明確各環節的安全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嚴格落實企業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設施“三同時”製度。

  (十六)落實城市運行風險防控措施。負責城市運行保障的有關部門要結合部門職責,實施城市運行風險源普查,列明風險源名稱、類別、風險程度、分布狀況等內容。進一步健全完善城市運行安全標準體係,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規劃、技術等措施,控製新增風險,降低和消除存量風險,實現風險動態管理和持續改進。加強部門聯合監管執法,優先開展較高風險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

  (十七)大力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科學技術。依托新一代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和智能傳感、遙感、衛星定位、地理信息係統等技術,創新安全風險防控手段,強化監測監控、預報預警,提升風險管理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水平,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行業部門共建安全工程研究院、實驗室、安全技術中心等研發機構,引導各類安全生產技術創新機構、市場化研發機構和社會組織的有序發展,為保障城市安全運行提供風險管控、預警預測、事故分析鑒定、檢測檢驗、職業危害監測等技術支持。

  五、充分發揮社會參與和市場機製作用

  (十八)激發社會組織活力。鼓勵協會、聯合會、商會、慈善組織、誌願者團體等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安全預防工作,推進安全生產技術服務等社團組織加快發展。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組織的關係,支持社會組織組建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科技推廣、安全教育、安全文化普及等方麵的專業委員會,匯聚各方專業力量、樹立行業協會權威、推動企業自律自治。

  (十九)注重發揮市場機製的作用。尊重市場規律,培育行業安全自律、公平競爭的市場調節機製。充分發揮保險的風險防控和事故善後賠償功能,全麵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製度,並將保險費率與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文化建設、安全生產誠信等掛鉤。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製度建設,重點推進安全生產承諾製度、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製度、安全生產“黑名單”製度、安全生產誠信評價和管理製度、安全生產誠信報告和執法信息公示製度建設,不斷健全完善企業和個人安全生產誠信係統,逐步實現與社會征信係統對接,為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創造良好環境。

  (二十)推動安全生產產業發展壯大。定期發布安全生產科技創新路線圖,引導市場主體參與安全生產科技創新。推動安全產業發展,打造安全產業國際品牌。扶持培育一批安全評價、安全培訓、檢驗檢測專業服務機構,形成全鏈條服務能力,並積極為其參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和輔助政府監管創造條件。加強對專業服務機構的日常監管,建立激勵約束機製,保證專業服務機構從業行為的專業性、獨立性和客觀性。支持建設檢驗檢測公共服務平台,推動實施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結果采信製度。加快安全技術標準研製與應用,推動標準研發、信息谘詢等服務業態發展。

  (二十一)積極擴大公眾參與。支持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動員職工依法參與和監督企業安全工作,落實職工崗位安全責任,推進群防群治。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大力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做好對全社會安全知識的普及,重視中小學和職業院校安全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素質。健全和暢通安全隱患、非法違法行為及事故的群眾舉報渠道,加大舉報獎勵力度,充分調動廣大群眾全麵參與、主動監督、自覺舉報的積極性,大力營造安全文化氛圍,不斷提升全社會安全預防的意識和能力。

  六、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加強對安全預防控製體係建設的總體部署、宏觀指導、統籌協調和督查考核,定期開展分析評估,及時研究解決麵臨的問題。各級政府要明確並嚴格落實責任,進一步健全綜合決策、協調落實、督查考核工作製度,明確各部門的工作責任,加強對安全預防控製體係建設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調度。各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針對不同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的特點規律,加強源頭風險管控,抓好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把安全生產標準化、隱患排查治理等工作融入預防控製體係建設之中,完善本行業(領域)風險預警預測和風險管控工作機製。

  (二十三)加強政策支持。加強調查研究,準確把握和研判首都安全生產形勢、特點和規律,不斷推進安全預防控製體係相關政策創新,加快安全生產法製化、標準化建設,逐步推進形成比較完善的地方性法規、標準體係,規範、引導和推動安全預防控製工作依法運行,為全麵加強安全預防控製體係建設提供法製保障。

  (二十四)抓好工作落實。各區、各有關部門、各類企業要製定安全預防控製體係建設具體實施方案,明確本地區、本行業、本企業安全預防控製體係建設的內容、方法、步驟,切實抓好安全預防控製體係建設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健全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機製,加大對安全預防控製體係建設投入力度,作為安全預防控製體係建立、實施和完善的重要保障。

  (二十五)強化監督追責。研究製定重大安全生產事故“一票否決”辦法和失職追責有關規定。健全安全生產事故信息直報製度,嚴肅查處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行為,進一步完善事故調查處理信息通報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製度。建立健全事故倒查追責機製,依法依規查處沒有及時發現、製止而引發係統性風險、區域性風險並釀成事故的企業和監管部門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規範安全生產舉報投訴案件辦理程序,依法查處公眾和媒體反映的安全生產違法問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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