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2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劉淇
二〇〇三年一月七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1999年10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0號令發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報》、《北京法製報》上刊載)
關於廢止《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的說明
2002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對《關於促進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活躍我市住房二級市場實施方案的請示》進行了討論,會議決定製定一部綜合性的規定對該方麵進行規範。我市1999年10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40號令發布實施的《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在很多方麵已經不符合實際的需求,與將要製定的綜合性規定也會產生諸多分歧。
有鑒於此,关键词2認為有必要將《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