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為深入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國務院關於印發“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通知》《北京市“十四五”時期知識產權發展規劃》有關要求,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立足於北京市“十四五”時期高精尖產業發展需求,擬建設一批北京市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通過知識產權驅動產業創新發展,助力產業融合,加速推動產業高質量專利布局、高價值專利轉化運用,支持產業整體提質增效,全麵提升北京市產業國際競爭力。結合我市重點產業知識產權發展情況,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製定了《北京市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認定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總則、申報與認定、重點工作任務、保障和管理、附則共五章二十二條。包括:
第一章 總則。該章闡明了《辦法》製定依據、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的定義、建設和認定管理工作的指導負責主體。北京市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以下簡稱“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是指以具有較強產業知識產權競爭力和影響力的知識產權領軍企業為主體或主要成員,通過有效整合產業創新和知識產權資源、開展高水平知識產權協作等方式,提升產業整體創新發展水平和競爭力的產業知識產權協同創新和運用聯合體。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組織、產業鏈企業、知識產權品牌服務機構、社會組織和其他有關單位共同參與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建設。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的認定和管理,製定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建設規範,加強對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運行的指導和監督,推動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規範、有序、健康發展。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該章規定了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的申報條件、認定程序等。申報主體為本市行政區劃範圍內登記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多個主體共同申報的,應當確定其中一個企業作為申報牽頭單位。共同申報的主體數量不超過3家。同時具備良好的知識產權基礎、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製度和規範、充分的創新投入、充足的知識產權專業人員以及開展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建設、運行有關工作的場地和軟硬件基礎設施等條件。申報主體提交申報材料,經北京市知識產權局進行材料審核、專家評審、公示無異議後認定為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此處明確了經認定後,申報主體即作為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的建設主體。多個主體共同申報的,牽頭單位作為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的建設單位,其他共同申報主體作為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的協同建設單位。
如存在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過去3年有經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認定或司法部門判決的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或知識產權領域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受到知識產權領域信用懲戒的情況,將不得認定為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經認定後,如發現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撤銷其認定資格。
第三章 重點工作任務。該章規定了經認定後的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的重點工作任務和建設目標。包括:強化產業知識產權發展支撐、加強高質量專利培育和布局、提高產業知識產權協同保護能力、加快知識產權轉化和運用、促進產業知識產權與標準融合發展、加強產業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等六個方麵的主要任務。
第四章 保障和管理。該章規定了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的保障、管理和變更、撤銷的條件、程序等。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按照經審定的建設方案開展有關建設和運行工作,確定年度或階段性建設目標和任務,建立工作台賬,按年度和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要求提交有關工作開展和建設目標及任務完成等情況。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對已被認定的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實施動態管理,對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的建設和運行工作情況開展評價考核。
經認定後的建設單位如果以北京市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的名義開展與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建設和運行無關的商業宣傳、經營活動或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撤銷其認定資格,且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如發生名稱變更、合並、重組、破產、解散等重大經營情況變化的,應自決定上述事項之日起15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的認定資格不得轉讓、借用或冒名使用。
第五章 附則。該章規定了《辦法》的解釋權和實施日期。
三、涉及範圍
申報主體為本市行政區劃範圍內登記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具備良好的知識產權基礎、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製度和規範、充分的創新投入、充足的知識產權專業人員以及開展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建設、運行有關工作的場地和軟硬件基礎設施等條件。同時具備《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全部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