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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明問答: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檢查、行政強製裁量權基準》的通知

日期:2023-11-17 14:59    來源: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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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製定背景是什麽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北京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規範生態環境行政檢查、行政強製裁量權,結合本市生態環境行政檢查、行政強製工作實際,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研究製定了《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檢查、行政強製裁量權基準》。

  二、目標任務是什麽

  從製度上規範生態環境行政檢查、行政強製行為,進一步提升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在執法中實現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和諧統一。

  三、生態環境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表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依據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監管職責分工的規定,針對14項行政檢查事項清單內事項,按照檢查內容、檢查對象、檢查方式、檢查標準及檢查頻次等內容分別予以規定。

  四、生態環境行政強製裁量權基準表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的規定,針對行政強製事項清單內的7項行政強製措施和9項行政強製執行事項,按照實施條件、實施程序、實施時限和不予實施情形等內容分別製定了行政強製措施與行政強製執行裁量權基準表。

  五、不予實施行政強製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實施行政強製措施情形為:(一)城鎮汙水處理、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等公共設施的運營單位;(二)生產經營業務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三)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影響生產安全的;(四)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範、行政指導等非強製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五)其他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

  同時,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範、行政指導等非強製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不予實施行政強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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