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精尖領域的企業、單位要用地、用房,可以不再背上沉重的地價、房價壓力,而是選擇短期的土地出讓或者租賃方式,在能入駐對應園區的同時讓資金更好地用於研發和企業運行。園區的土地也能因此得到更高效的利用。
首都之窗正式公布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創新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用地政策的意見》全文,其中內容顯示,各區政府、亦莊管委會要組織高精尖產業優先在各類園區落戶,並通過彈性年期出讓土地和土地年租製等方式,控製和降低土地使用成本,為高精尖產業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市規劃國土委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一文件的出台,將對本市加快科技創新,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促進首都經濟結構調整和高質量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用地年限彈性20年
企業可租可買
在市經信委發布的消息中,新一代信息技術、集成電路、醫藥健康、智能裝備、節能環保、新能源智能汽車、新材料、人工智能、軟件和信息服務以及科技服務業、金融服務業、文化創意產業、商務服務業等產業,正在陸續進入高精尖產業範疇。而剛剛發布的文件,正是對這些領域內企業的利好消息。
新政中最大的變化,就是賦予了入園企業更多的土地利用方式選擇權,幫助企業控製和降低土地使用成本,同時實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確保土地資源用於發展高精尖產業,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益。一家高精尖企業在入駐園區時,可以采取租地或者買地的方式,或者選擇從園區開發企業處租賃土地或房屋。從園區開發企業處租賃土地的,高精尖企業可以選擇按照土地租金年租製付款。
其中,入園企業如果選擇租賃方式取得園區產業用地時,土地租賃最長期限不超過15年。如果企業是要買地,在新政下,持有年限將實行彈性年期,出讓年限最長為20年。高精尖產業用地的使用年限,從原來的50年縮短到了最長20年。工業用地和科研用地的出讓底價,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相關負責人表示,經市政府批準後,國家和本市重大產業項目可適當延長,但最長出讓年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法定最高年限,也就是50年。新產業、新業態建設項目的土地用途,按照國家相關政策確定。
助力產業“真落地”
嚴防投機
據了解,這份《意見》將率先在國務院和市政府批準設立的開發區、產業園區試點。
2007年,國家發改委、國土部、原建設部曾經聯合發布2006年版《中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其中顯示,本市共有3家國務院批準設立的開發區,分別是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中關村科技園區和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區,另外還有16家市政府批準設立的開發區。
相關負責人表示,在試點時,各園區將堅持規劃引領、節約集約的原則,同時實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完善產業項目準入和退出機製,推行企業投資項目承諾製,健全並實施動態監管和定期評估製度,嚴防投機炒賣房屋和土地。
所以,本市多個部門及屬地區政府、亦莊管委會將共同為高精尖企業劃下入園門檻。同時,區政府、亦莊管委會還要明確每個園區的企業準入條件,明確產業類型、投資強度、產出效率、創新能力、節能環保等要求,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
也就是說,隻有符合規則的高精尖企業才能入園。相關負責人表示,為了實現職住平衡、產城融合,產業園區可安排建築規模不超過地上總建築規模15%的配套設施。
定期“體檢”
企業不得當“包租公”
此前,本市科研用地、工業用地範圍,都出現過“科改住”、企業以發展產業之名拿地之後卻搖身變成“包租公”、蓋房散租甚至散售等現象。在新版《意見》中,對這些不法行為設置了防火牆。
其中,為了保證產業用地用於高精尖項目,各區政府、亦莊管委會將組織入園企業按照準入條件作出書麵承諾、與入園企業簽訂履約監管協議書,作為用地合同的附件。
相關負責人解釋,這份協議書中包括退出條款,如果這些企業運營後沒達到準入條件,將被進行監管處理。如果企業自身無法開發建設或運營,也會有相應的退出方式。
“《意見》中寫明了,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相關負責人說。
那如果拿地企業自己玩兒不轉,租給別的企業盈利呢?也不行。這位負責人表示,除了市政府審核批準的專業園、公共服務平台、孵化器運營機構,其他入園企業被嚴格禁止以任何形式將園區出讓或出租的土地及地上房屋進行轉讓、銷售、出租。
如果有企業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變相進行房地產開發,區政府、亦莊管委會等相關部門就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履約監管協議書進行處置;情節嚴重的,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或承租土地。
對涉嫌構成閑置土地的產業項目,按照國家關於閑置土地處置的相關規定執行。
他還表示,各區政府、亦莊管委會要定期對產業項目準入、運營等情況進行監測評估,公開執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同時,違反合同的失信企業將被列入黑名單,將被限製取得政府供應土地的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