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6-16
  5. [成文日期] 2022-06-10
  6. [發文字號] 京科發〔2022〕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布日期] 2022-06-1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35期(總第767期)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優化創新創業生態環境支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打印
字號:        

京科發〔2022〕8號

各有關單位: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優化創新創業生態環境支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我委2022年第6次行政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22年6月10日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優化創新創業生態環境支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20〕7號)和《“十四五”時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建設規劃》(中示區組發〔2021〕1號),進一步規範支持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推進中關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先行先試改革,優化創新創業生態體係,促進各類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在中關村示範區聚集發展,有力支撐世界領先科技園區和創新高地建設,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支持資金由市級財政資金安排,從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專項資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預算進行使用。

  第三條 本辦法支持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支持對象為注冊在中關村示範區範圍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以及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及社會組織等創新主體。符合支持條件的注冊在北京市其他區域的創新主體參照執行。

  第二章 支持內容及標準

  第一節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第五條 支持科技成果概念驗證平台建設。

  (一)支持內容

  支持圍繞高精尖產業領域建設第三方概念驗證平台,為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及企業等提供科技成果評估、技術可行性分析、工程樣機生產、小批量試製、商業評價等概念驗證服務,為早期科技成果提升技術成熟度,降低市場化風險,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效率。

  (二)支持條件

  平台建設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聚焦某一高精尖產業領域的行業背景和業務基礎,概念驗證項目來源穩定。

  2.具有一定規模、來源穩定的資金,能夠為概念驗證項目匹配資金、場地、設備等配套條件,對接投融資、產業園區、市場渠道等市場資源。

  3.具有一支專業化服務團隊,團隊成員應具備技術研判、項目管理、知識產權、投融資、技術轉移等相關專業背景及從業經曆。

  4.建立包含篩選立項、驗證輔導、管理考核等全流程概念驗證服務體係。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事前補助方式給予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單個平台支持總金額不超過1500萬元,且每年支持金額不超過當年平台建設預算的30%。第一年支持金額不超過500萬元。第二、三年根據對平台前一年度建設績效考核結果擇優給予支持,每年給予不超過500萬元資金支持。支持資金用於概念驗證平台自身建設和提供概念驗證服務等。

  第六條 支持科技成果概念驗證。

  (一)支持內容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與企業等創新主體聯合開展產學研醫協同合作,圍繞核心技術和高價值科技成果,實施技術開發、產品驗證、市場應用研究等概念驗證活動。

  (二)支持條件

  1.支持對象擁有較強研發能力和科技成果轉化隊伍,具有解決概念驗證需求的相關前期工作基礎,能夠提出先進適用的概念驗證解決方案,具備組織實施的資金、設施、場地等配套條件,擁有明確的市場用戶和應用範圍。

  2.鼓勵對本市相關產業帶動作用強、具有廣泛應用前景的科技成果開展概念驗證。

  3.優先支持中小微企業采取先使用後付費方式承接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技術許可的科技成果,開展概念驗證活動。

  4.概念驗證完成後,能夠顯著提升科技成果的技術創新性、行業競爭力和商業可行性,且推動轉化。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事前補助方式給予支持,根據項目的技術含量、市場前景等,按照項目總預算30%的比例,給予年度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支持。支持資金用於開展概念驗證活動,采取先使用後付費方式承接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技術許可的科技成果所產生的擔保費等。

  第七條 支持技術轉移機構建設。

  (一)支持內容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社會組織等建設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落實《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探索科技成果評價改革和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管理新模式、優先向中小微企業轉移科技成果等改革任務。開展科技成果篩選與培育、知識產權布局與運營、概念驗證與中試熟化、價值評估與市場調研、供需對接與技術交易、科技金融與投融資服務等工作,為科技成果轉化落地提供專業化服務。

  (二)支持條件

  技術轉移機構應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持續運營滿1年,集聚較多的科技服務資源,配備專職技術經理人團隊,具有專業化服務能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達到一定數量,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1.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麵須製度健全,配套政策完善,資金投入到位,與社會化服務機構開放合作。

  2.社會化、市場化技術轉移機構須服務管理規範,製定合理的服務收費標準,有穩定的客戶群及長期合作夥伴,有可靠的技術轉移項目和需求來源。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後補助方式給予支持。對技術轉移機構服務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進行績效考核,按照實際發生費用30%的比例,擇優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資金支持。績效考核以下內容:

  1.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建立科技成果轉化製度、探索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管理新模式、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與產學研合作、建立高價值項目庫、與社會化專業服務機構合作、舉辦各類推介活動、將科技成果以先使用後付費方式許可給中小微企業等情況。

  2.社會化、市場化技術轉移機構建立服務管理製度,開展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評估與交易等服務,建立技術成果庫、需求庫和服務庫,組織各類供需對接活動等情況。

  3.技術經理人隊伍建設,開展技術經理人培養、激勵,參與職稱評定等情況。

  支持資金用於加強機構建設,技術轉移人才培訓、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專職人員獎勵、購買社會專業化服務等方麵。

  第八條 支持技術轉移機構市場化聘用技術經理人。

  (一)支持內容

  支持技術轉移機構市場化聘用技術經理人。支持技術經理人開展需求挖掘、技術匹配、價值評估、市場對接、商業談判、項目落地等全過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二)支持條件

  1.技術轉移機構具有專業化服務能力,配備專職科技成果轉化隊伍,具有靈活的薪酬製度、激勵機製。

  2.聘用的技術經理人需具備良好的專業技術背景,熟悉法務、金融、管理、知識產權等業務,熟悉科技成果轉化的法律法規和操作程序,擁有商業洞察力、資源組織能力以及成功的科技成果轉化實務經驗,能夠辨識科技項目的技術水平和應用場景,是貫通科技成果轉化關鍵環節的複合型跨界人才。

  3.機構以技術經理人為核心形成高水平專業化隊伍,能夠精準提升服務質量,實現項目轉化落地,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成功率。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事前補助方式給予支持。對技術轉移機構科技成果轉化基礎條件和成效進行評價,對擬聘用的技術經理人專業技術背景、資源組織能力、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等方麵進行綜合評價,按照不超過機構擬市場化聘用技術經理人薪酬的50%,擇優給予每家機構年度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支持。支持資金用於聘用技術經理人。

  第九條 支持中小微企業轉化高新技術成果。

  (一)支持內容

  支持中小微企業通過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等方式,從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轉化高新技術成果並開展產業化落地。

  (二)支持條件

  1.項目的核心技術應屬於高精尖產業領域。

  2.項目的總體技術與其他同類產品(服務)相比具有較高的創新性和先進性,且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和經濟社會效益。

  3.項目的核心技術為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含醫療衛生機構)簽訂技術合同,通過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等方式獲得技術成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4.技術合同需按《北京市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進行認定登記,且屬於成交額不低於100萬元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技術許可類合同。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後補助方式給予支持,對承擔轉化科技成果的中小微企業最高按上一年度簽訂技術合同成交額的10%,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支持。支持資金用於技術後續研發創新,企業持續承接高校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科技成果,采取先使用後付費方式承接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技術許可的科技成果所產生的擔保費等。

  第十條 支持產業開發研究院建設。

  (一)支持內容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圍繞高精尖產業發展,自主設立或以共建方式設立以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為目標的產業開發研究院,推動落實《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探索科技成果評價改革和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管理新模式,推動科技成果優先向中小微企業轉移轉化等改革任務。依托優勢學科、麵向市場需求,集聚科技成果、人才、資本以及行業資源,形成從應用研發、科技成果轉化、企業孵化到產業培育的創新能力。

  (二)支持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進行實體化運營。

  2.在設立模式、產學研創新資源配置、科技成果轉化管理等體製機製層麵具有創新性。

  3.具有高水平技術轉移專業團隊,團隊成員應具備技術研判、項目管理、知識產權、投融資、技術轉移等相關專業背景及從業經曆。

  4.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投融資機構等建立穩定的合作關係,建設有高質量科技成果資源庫、成熟的投資轉化機製,具備開展技術轉移專業人才培養的條件和能力等。

  5.推動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科技成果落地。具有廣泛開展國際技術轉移合作的基礎,具備推動全球科技資源合作能力。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事前補助方式給予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每家每年支持金額不超過1500萬元。支持資金主要用於項目研發、人才培養及運行經費等方麵。

  第二節支持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第十一條 支持共性技術平台建設。

  (一)支持內容

  支持在新一代信息技術、醫藥健康、智能製造、新材料、綠色能源與節能環保等高精尖產業領域內布局建設一批共性技術平台,支持平台創新管理運行體製機製,組建高水平運營團隊,麵向產業需求組織開展共性技術研發攻關,推動共性技術研發成果示範應用,不斷優化產業創新生態,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

  (二)支持條件

  1.平台聚焦新一代信息技術、醫藥健康、智能製造、新材料、綠色能源與節能環保等高精尖產業領域,建設基礎較好,與所在區主導產業結合較為緊密。

  2.平台建設運營主體明確,功能定位清晰,運行機製健全,專業服務能力突出,具有較強的開放性,能夠麵向產業和企業提供共性技術服務,對產業發展具有較強的支撐帶動效果。

  3.平台建設任務內容科學合理,目標清晰可行,措施具體明確。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事前補助方式給予支持,支持周期不超過3年。支持總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第一年給予不超過2000萬元資金支持,第二、三年根據年度績效考核結果,擇優每年給予不超過1500萬元資金支持。

  第十二條 支持首都科技條 件平台建設。

  (一)支持內容

  支持在京科研儀器設備擁有單位(以下簡稱開放單位)等參與首都科技條件平台建設,向社會開放共享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以下簡稱科研設施與儀器),為企業提供測試、檢測、研發等服務。

  (二)支持條件

  開放單位將能夠對外開放共享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納入首都科技條件平台,向社會開放共享和提供服務。

  1.有較強加入首都科技條件平台開放共享科研設施與儀器的意願,擁有穩定的對外服務隊伍和能力,管理規範。

  2.擁有一定量的可開放科研設施與儀器,具有較好的開放共享基礎。

  3.能夠對接服務企業創新需求,具備支撐和服務高精尖產業發展、“三城一區”及城市副中心等重點區域發展的能力。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後補助方式給予支持。每年組織對開放單位向社會開放共享科研設施與儀器進行績效考核,圍繞科技資源整合、開放、共享與運營服務效果等進行考核評價,分類分檔最高給予不超過100萬元資金支持。支持資金用於補助開放單位相關實驗人員及輔助管理人員的績效獎勵和培訓、實驗室建設和運行、儀器及測試方法研發等開放共享服務促進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支持實施首都科技創新券。

  (一)支持內容

  支持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因開展科研創新創業活動、實施技術創新項目的需要,領取科技創新券用於購買開放單位基於科研儀器設備的分析、測試、檢驗、研究開發等專業服務。對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的強製性檢驗項目不得領取科技創新券。

  (二)支持條 件

  1.申請科技創新券的小微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

  (1)在北京地區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職正式職工不多於100人(含),注冊資金不高於2000萬元(含),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不含),具有健全的財務機構,管理規範,無不良誠信記錄。

  (2)主營業務方向符合新一代信息技術、醫藥健康、智能製造、新材料、綠色能源與節能環保等高精尖產業領域,具有較高科技含量、市場前景和較好成長性。

  2.申請科技創新券的創業團隊需滿足以下條件:

  (1)不具備法人資格,還未注冊企業。

  (2)創業團隊主要成員應為在校學生。

  (3)申請科技創新券支持的項目需已開展產品研發及轉化所需的測試或研發工作(不包括僅限於創業文本策劃的項目)。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後補助方式給予支持,每家小微企業及創業團隊每年可領取的科技創新券額度不超過50萬元,使用科技創新券支付額按照同一服務合同實際發生金額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開放單位收券提供服務後兌現資金。

  第三節支持加強知識產權、技術標準創製運用

  第十四條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發明專利布局。

  (一)支持內容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發明專利布局。

  (二)支持條件

  1.應屬於新一代信息技術、醫藥健康、智能製造、新材料、綠色能源與節能環保等高精尖產業領域。

  2.具有較高科技含量、市場前景和較好成長性。

  3.具有前沿技術、顛覆性技術、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等方麵的發明專利布局。

  4.圍繞發明專利布局累計研發投入不低於500萬元或上一年度研發投入不低於200萬元。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後補助方式給予支持,每家企業連續3年隻能獲得1次該項政策支持。根據企業開展發明專利創造運用情況,給予不超過50萬元資金支持。支持資金用於企業開展發明專利的後續研究開發、轉化落地等。

  第十五條 支持重點企業開展PCT等高價值專利布局。

  (一)支持內容

  支持中關村知識產權領軍企業和示範企業開展PCT等高價值專利布局。

  (二)支持條件

  1.中關村知識產權領軍企業,應符合新一代信息技術、醫藥健康、智能製造、新材料、綠色能源與節能環保等高精尖產業領域,企業內部知識產權管理製度健全,設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且配備了專職管理人員,經濟效益良好,具有較強的核心競爭力,上年度PCT專利申請量達到100件(含)以上。

  2.中關村知識產權示範企業,應符合新一代信息技術、醫藥健康、智能製造、新材料、綠色能源與節能環保等高精尖產業領域,企業內部知識產權管理製度健全,設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且配備了專職管理人員,上年度PCT專利申請量達到10件(含)以上。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根據企業開展知識產權高端布局情況,采取後補助方式給予支持,每家企業連續3年隻能獲得1次該項政策支持。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50%,中關村知識產權領軍企業每家支持額度不超過100萬元,中關村知識產權示範企業每家支持額度不超過50萬元。支持資金用於企業開展知識產權挖掘、信息檢索分析、谘詢、保護以及高價值專利轉化、運營等工作,不能用於支付知識產權申請官費和代理費用。

  第十六條 支持建設重點領域專利池。

  (一)支持內容

  支持建設重點產業領域專利池,開展必要專利布局。

  (二)支持條件

  1.專利池應屬於集成電路、人工智能、區塊鏈、生物醫藥、AR/VR等重點產業領域,實施專利池內部成員單位專利交叉許可和統一對外許可等。

  2.每個專利池應包括不少於100件(含)有效發明專利。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以下兩種方式之一進行支持:

  1.采取事前補助方式給予支持的,支持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單個專利池支持總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第一年支持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第二、三年根據對專利池前一年度建設績效考核結果給予支持,分別給予不超過600萬元、400萬元資金支持。

  2.采取貸款貼息方式給予支持的,單個專利池按照不超過項目貸款利息的30%,給予不超過2000萬元資金支持。

  第十七條 支持推廣使用“中關村標準”。

  (一)支持內容

  支持企業、社會組織創製運用中關村標準。支持企業進行中關村標準產品認證、貼標(即“1字標”)。

  (二)支持條件

  1.企業、社會組織牽頭製定的中關村標準應為申報周期內新發布的標準,並獲得中關村標準標準號。

  2.在支持期內製定的係列標準原則上視為一項技術標準。

  3.企業獲得中關村標準產品認證,應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認證機構組織開展,采用中關村標準進行檢測認證,並獲得《中關村標準產品認證證書》。

  4.通過中關村標準產品認證,並貼標(“1字標”)的產品應已實現規模銷售。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後補助方式給予支持,對新發布的中關村標準,每項給予不超過50萬元資金支持。對獲得《中關村標準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每項給予不超過20萬元資金支持。對進行“1字標”貼標的產品,每項給予不超過10萬元資金支持。單個企業、社會組織每年支持總金額不超過200萬元。資金用於企業、社會組織開展中關村標準創製及運用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支持企業參與國際標準化工作。

  (一)支持內容

  支持企業、社會組織新立項國際標準提案,鼓勵“中關村標準”轉化為國際標準,重點支持人工智能、區塊鏈、6G、物聯網、車聯網等領域取得重大突破的國際標準。支持加入國際知名標準化組織,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

  (二)支持條件

  1.國際知名標準化組織包括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以及業內專家認可的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國外專業標準化組織,如電氣和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第三代移動通信夥伴組織(3GPP)等。

  2.國際標準提案應為由上述國際知名標準化組織在支持期內通過立項的標準提案。

  3.加入國際知名標準化組織要求在支持期內新任上述國際知名標準化組織相關職務,任期到期續任的不在支持範圍內。同一企業有多人擔任同一國際知名標準化組織職務,由企業自主選擇1項(人)進行申報。

  4.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包括申請單位在京組織、承辦國際標準化活動、會議。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後補助方式給予支持,對企業等新立項的國際標準提案,每項給予不超過20萬元資金支持,其中人工智能、區塊鏈、6G、物聯網、車聯網等領域取得重大突破的國際標準,每項給予不超過30萬元資金支持。支持中關村標準轉化為國際標準,每項給予不超過30萬元資金支持。對企業領軍人物等新擔任國際知名標準化組織(或技術委員會)主席、國際知名標準化組織(或技術委員會)副主席或分技術委員會主席、分技術委員會副主席或工作組組長的,分別給予該企業不超過50萬元、30萬元、20萬元資金支持。對企業在京組織、承辦國際標準化活動或會議,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50%,每項給予不超過30萬元資金支持。單個企業、社會組織每年支持總金額不超過200萬元。資金用於企業進一步開展國際標準創製、參與國際標準化組織活動、舉辦國際標準化會議等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支持開展標準高端推進工作。

  (一)支持內容

  支持中關村標準化示範單位和試點單位開展標準高端推進工作。

  (二)支持條件

  1.中關村標準化示範單位,應符合新一代信息技術、醫藥健康、智能製造、新材料、綠色能源與節能環保等高精尖產業領域,掌握產業關鍵核心技術,技術研發整體處於國際先進水平,企業主導產品應在國內細分行業中擁有較高的市場份額,社會組織應具有較高的產業或行業覆蓋率和國際影響力;具有良好的標準化工作基礎,標準化部門和人員設置合理,近3年應主導或參與創製不少於3項國際標準和不少於2項“中關村標準”;或主導或參與創製累計不少於10項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不少於1項“中關村標準”。

  2.中關村標準化試點單位,應符合新一代信息技術、醫藥健康、智能製造、新材料、綠色能源與節能環保等高精尖產業領域,企業技術研發水平應處於國內領先地位並具有高成長性,社會組織應具有一定的產業或行業覆蓋率和影響力;具有一定標準化工作基礎,內部有明確的標準化部門並配備專兼職人員,具有明確的標準化發展目標,近3年積極主導或參與創製不少於1項國際標準和不少於1項“中關村標準”,或積極主導或參與創製累計不少於2項國家標準和1項“中關村標準”。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後補助方式給予支持,每家企業連續3年隻能獲得1次該項政策支持。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50%,中關村標準化示範單位給予不超過100萬元資金支持,中關村標準化試點單位給予不超過50萬元資金支持。資金用於開展標準高端推進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服務。

  (一)支持內容

  支持知識產權專業服務機構為企業等創新主體提供知識產權布局、谘詢、運營等專業化服務。

  (二)支持條件

  1.上一年度為不少於5家(含)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服務項目不少於10項。

  2.上一年度知識產權服務收入不低於200萬元(含)。

  3.有固定辦公場所,有10名(含)以上專業服務人員,專業服務人員中有5名(含)以上具備相關職業資格。

  4.近3年未受到行政處罰和行業協會懲戒。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後補助方式給予支持,每家機構連續3年隻能獲得1次該項政策支持。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資金支持。資金主要用於專家谘詢、人才培訓、專用設備采購租賃、數據庫采購、人員開支等,不能用於支付知識產權申請官費和代理費用。

  第二十一條 支持標準化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服務。

  (一)支持內容

  支持標準化服務機構開展標準認證、谘詢等專業化服務。

  (二)支持條件

  1.標準化服務機構應是為中關村企業或社會團體提供標準化戰略谘詢、標準體係建設及布局、人才培訓、檢驗檢測等服務的專業機構,或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第三方綜合性認證機構。

  2.中關村標準認證規則應為首次製定並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使用。

  3.每年每家認證機構獲得支持的認證規則不超過3項(含)。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後補助方式給予支持,每家機構連續3年隻能獲得1次該項政策支持。對標準化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標準化戰略製定、標準布局與創製、國際標準化信息和標準數據等服務的,按照服務績效,每項給予不超過10萬元資金支持。對製定並公布使用中關村標準認證規則的,按照服務績效,每項給予不超過10萬元資金支持。單個機構每年支持總金額不超過50萬元。支持資金用於機構提升標準化服務能力。

  第四節支持提升科技服務專業能力

  第二十二條 支持科技服務品牌機構發展。

  (一)支持內容

  支持對本市科技創新和高精尖產業領域有服務支撐作用的科技服務品牌機構,進一步加強專業人才培育,提升技術能力、服務能力、市場拓展能力。

  (二)支持條件

  1.應為工程技術、檢驗檢測、科技谘詢等領域的科技服務機構。

  2.創新能力強,服務能力、經營業績、管理水平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大優勢。其中,工程技術服務機構近3年收入均不低於5億元或近3年收入均不低於2億元且近3年複合增長率不低於10%,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重不低於3%。檢驗檢測服務機構近3年收入均不低於1億元或近3年收入均不低於5000萬元且近3年複合增長率不低於10%,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重不低於4%。科技谘詢服務機構近3年收入均不低於5000萬元或近3年收入均不低於2000萬元且近3年複合增長率不低於10%,谘詢服務收入占總收入比重不低於50%。

  3.具有較強社會影響力,對相關行業具有積極貢獻。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事前補助方式給予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每家每年支持金額不超過300萬元,且每年支持金額不超過當年項目預算的30%,第二、三年根據對項目前一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給予支持。支持資金用於企業技術能力、服務能力、市場拓展能力提升,專業服務人才培養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支持科技服務機構在重點區域聚集發展。

  (一)支持內容

  支持各類投資主體在未來科學城、懷柔科學城、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城市副中心新設立科技金融、工程技術、研發、設計、創業孵化、科技推廣與技術轉移、知識產權、檢驗檢測、科技谘詢等領域科技服務機構。支持已在上述區域範圍內注冊並開展業務的工程技術、檢驗檢測、科技谘詢等領域科技服務機構提升服務能力。

  (二)支持條 件

  1.新設立或已注冊的獨立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的注冊地址應在未來科學城、懷柔科學城、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城市副中心範圍內,並在上述區域內應有固定的辦公場地、專業人員團隊。

  2.已注冊並開展業務的科技服務機構需取得良好的服務績效。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後補助方式給予支持,給予新設機構不超過30萬元資金支持,擇優給予現有機構不超過50萬元資金支持,不超過機構上一年實際投入的50%。支持資金用於業務拓展、專業人才引入、業務培訓及團隊激勵等。

  第二十四條 支持專業開放服務平台建設。

  (一)支持內容

  支持搭建工程技術、檢驗檢測、科技谘詢等領域專業開放服務平台,推動5G、人工智能、大數據、虛擬現實等新技術在科技服務領域的應用,提升服務國家及本市重大戰略、高精尖產業、新興產業的能力。支持搭建“互聯網+創新創業服務”平台,圍繞創新鏈、產業鏈為創新主體提供人才、資金、空間、市場、知識產權、技術標準、法律等特色化專業服務。支持平台或其專業服務功能模塊接入“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網絡服務平台(網址:www.ncsti.gov.cn)及移動端APP。

  (二)支持條件

  1.專業開放服務平台提供服務應屬於工程技術、檢驗檢測、科技谘詢等科技服務領域。“互聯網+創新創業服務”應接入“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網絡服務平台及移動端APP平台,為創新主體提供人才、資金、空間、市場、知識產權、技術標準、法律等特色化專業服務。有效期內的檢測認證服務類中關村科技服務平台視同檢驗檢測領域專業開放服務平台並享受政策。

  2.平台具有一定的創新性,運行良好,服務能力較強並對外開放,有較好的服務績效。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後補助方式給予支持,根據平台服務績效,擇優分檔給予不超過200萬元、100萬元資金支持,不超過平台上一年投入的30%。支持資金用於平台後續建設運營、專業服務人才培養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支持科技型社會組織提升專業服務能力。

  (一)支持內容

  支持社會組織圍繞加強國際交流合作、推進標準創製及推廣、協同推進技術創新、促進園區競爭力提升、開展產業行業研究、搭建科技服務平台、組織品牌服務活動等方麵,開展產業促進、創新創業要素集聚、企業服務和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等推進工作。

  (二)支持條件

  產業類、要素類社會組織應參與社會組織誠信體係建設,近2年年檢結論為合格。綜合類社會組織應是北京市市級樞紐型社會組織,會員中社會組織數量不少於80家(含),近5年年檢結論為合格、民政部門評估結論應在4A及以上。社會組織在上述工作中需具有相關工作基礎並有顯著工作績效。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後補助方式給予支持,根據社會組織發展目標和工作績效,擇優給予分檔支持,連續支持3年。產業類、要素類社會組織每年每家支持金額不超過200萬元,不超過上一年實際發生費用的50%。綜合類社會組織每年每家支持金額不超過300萬元,不超過上一年實際發生費用的70%。支持期間,每年對上一年度工作績效進行考核評價,未達到發展目標的,停止支持,且2年內不再受理申報。

  第二十六條 支持開展出入境高風險特殊物品風險評估工作。

  (一)支持內容

  支持第三方評估機構按照出入境高風險特殊物品評估標準和要求,采取材料審核、現場評估、檢驗檢測等方式,對出入境高風險特殊物品及相關企業開展生物安全的風險評估服務。

  (二)支持條 件

  第三方評估機構應屬於非從事特殊物品生產和經營的組織機構,具有較全麵的生物安全防控和風險評估工作經驗,並配備生物醫藥領域的專業人員。第三方評估機構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後補助方式給予支持,根據評估機構推進工作情況,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全部金額,擇優給予累計不超過200萬元資金支持,支持資金用於開展出入境高風險特殊物品風險評估工作的組織、服務。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核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支持資金申報采取公開征集、定向組織等方式。其中,定向組織項目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根據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世界領先科技園區建設重點任務,可聯合有關部門,遴選、組織相關單位申報,並經論證研究後確定支持項目。公開征集項目主要包括以下環節:

  (一)在線填寫項目申報書

  申報單位根據當年度申報通知相關要求,通過北京市科技計劃綜合管理平台填寫並提交項目申報書。

  (二)評審立項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根據項目受理情況開展評審,根據評審意見研究確定支持方案。

  (三)結果公示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將擬支持項目名單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涉密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不宜公開的除外),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簽訂協議

  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立項協議(非合同項目除外)。其中事前補助項目還需簽訂項目任務書,明確項目實施內容和績效目標等。

  (五)資金撥付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按照相關規定撥付支持資金,並依據協議、任務書加強對項目的管理。

  (六)項目驗收

  對於事前補助的項目,應在實施期滿後3個月內完成驗收工作。項目變更、延期、終止等事項依據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采取股權投資支持方式的,股權投資主體、投資方式等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具體情況以當年度申報通知為準。

  第二十九條 加強項目審核,同一申報單位同一內容的項目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市財政資金支持,本辦法不再重複支持。

  第三十條 申報項目(任務)評審前,申報主體在北京市科技計劃管理相關責任主體信用係統、科技部科研誠信管理信息係統、“信用中國”等平台,處於科研失信行為懲戒期內或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聯合懲戒的,取消申報資格。在撥付支持資金前,如承擔單位已經吊銷、注銷,或注冊地遷出本市行政區域,或承擔單位和相關人員因失信被懲戒的,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全麵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工作機製,強化績效管理責任約束,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或績效考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相關結果將作為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項目申報實行誠信承諾製。申報單位和申報人須提交誠信承諾書,承諾提交的材料真實、有效、完整,符合科研誠信相關要求,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 承擔單位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製製度,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配合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做好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審計等。

  第三十四條 承擔單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金支持,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將視情節輕重采取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項目資金、取消項目承擔者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 承擔單位及相關人員存在失信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在信用係統中作不良信用記錄,並視情況將有關信息上傳“信用中國”及科研誠信管理信息係統。對於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 例》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原有關文件或相關政策措施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關於印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優化創業服務促進人才發展支持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中科園發〔2019〕20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優化創業服務促進人才發展支持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中科園發〔2019〕23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提升創新能力優化創新環境支持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9〕21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提升創新能力優化創新環境支持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中科園發〔2019〕24號)同時廢止。

分享: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