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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0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

  第三章 誌願服務活動

  第四章 促進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誌願服務精神,保障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誌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發展誌願服務事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誌願服務條例》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誌願服務及與誌願服務有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是指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

  本條例所稱誌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從事誌願服務的自然人。

  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開展誌願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 本市堅持黨對誌願服務工作的領導,發揮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在誌願服務活動中的先鋒模範作用,健全誌願服務體係,大力推動誌願服務事業製度化、常態化發展,支持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誌願服務工作者廣泛開展誌願服務活動,促進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理創新,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社會服務需求。

  第四條 開展誌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五條 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和各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加強對誌願服務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健全由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牽頭、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誌願服務工作協調機製。

  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誌願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經驗推廣和宣傳表彰,將誌願服務工作納入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內容。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誌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製定促進誌願服務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為誌願服務事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引導、促進誌願服務事業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轄區內開展誌願服務活動的指導,在資金、場地等方麵提供支持和幫助,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與誌願服務相關的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社區誌願服務工作機製,組織轄區居民、村民和單位參與誌願服務活動。

  第七條 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誌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擬訂有關政策和措施,規範誌願服務活動,受理投訴、舉報,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誌願服務有關的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殘聯、科協、文聯等有關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相應的誌願服務工作。

  第八條 北京市誌願服務聯合會是本市誌願服務樞紐型社會組織,履行引領、聯合、服務、促進的職責,按照本條例和組織章程指導本市誌願服務有關工作的開展,推進誌願服務事業發展。

  第九條 本市建立統一的誌願服務信息係統“誌願北京”信息平台,加強誌願者信息保護,為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服務對象提供注冊登記、項目發布、供需對接、服務記錄、訴求反映等服務。

  “誌願北京”信息平台的數據信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全國誌願服務信息係統,實現誌願服務信息共享交換和合理使用,為誌願服務活動提供大數據支撐。

  第十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誌願者和誌願者的勞動。本市鼓勵各類組織和個人依法開展、參與誌願服務活動,鼓勵為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有困難的個人和需要幫助的家庭提供誌願服務。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誌願服務宣傳活動,傳播誌願服務文化,弘揚誌願服務精神。

  本市鼓勵通信運營商、廣告發布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免費向社會發布誌願服務公益宣傳信息。

第二章 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

  第十二條 誌願者從事誌願服務活動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誌願服務活動的,應當與其年齡、智力、身心健康狀況相適應。

  第十三條 本市建立健全誌願者注冊製度,優化注冊方式,簡化注冊程序,為誌願者注冊提供便利。注冊製度應當包括注冊所需誌願者個人信息範圍、誌願者權利和義務告知、注冊申請確認時限、注冊結果反饋、誌願服務意願與誌願服務項目匹配規則等事項。

  誌願者可以通過“誌願北京”信息平台自行注冊,也可以通過誌願服務組織注冊。誌願者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四條 誌願者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個人意願和能力選擇參與誌願服務活動;

  (二)獲得有關誌願服務的真實、準確、完整信息,了解誌願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三)獲得開展誌願服務活動必需的條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獲得開展誌願服務活動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五)請求開展誌願服務活動的組織解決在誌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困難;

  (六)要求開展誌願服務活動的組織無償、如實、及時出具誌願服務記錄證明;

  (七)因從事誌願服務導致本人人身、財產損害時,依法獲得救濟和補償;

  (八)對誌願服務組織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誌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誌願服務協議約定的義務,服從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訓,完成誌願服務工作;

  (二)因故不能完成誌願服務工作的,應當及時告知誌願服務組織或者誌願服務對象;

  (三)合理、適當使用誌願服務標誌;

  (四)保守在誌願服務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依法受保護的其他信息;

  (五)尊重誌願服務對象的人格尊嚴;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誌願服務組織可以采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市、區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登記的誌願服務組織標識其身份並向社會公告。

  不具備登記條件的組織,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依法登記的誌願服務組織申請成為其單位會員或者分支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成立的城鄉社區誌願服務團體,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管理。

第三章 誌願服務活動

  第十七條 誌願者可以參與誌願服務組織開展的誌願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依法開展誌願服務活動。

  本市鼓勵誌願者加入誌願服務組織,以組織的方式開展誌願服務活動,提高誌願服務活動的組織化、規範化、專業化水平。

  誌願服務組織可以依法招募誌願者,開展誌願服務活動;需要誌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向誌願服務組織提出誌願服務申請。誌願服務組織依據章程建立健全誌願者加入和退出製度。

  本市鼓勵通過“誌願北京”信息平台招募誌願者,發布誌願服務需求信息。誌願服務的有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八條 開展誌願服務活動,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誌願服務對象之間應當通過當麵協商、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達成協議,約定誌願服務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簽訂書麵協議:

  (一)誌願服務活動對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較高風險的;

  (二)誌願服務期限在一個月以上的;

  (三)為大型社會活動提供誌願服務的;

  (四)組織誌願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外開展誌願服務活動的;

  (五)境外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誌願服務組織開展的誌願服務活動的;

  (六)任何一方要求簽訂書麵協議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誌願服務組織安排誌願者參與誌願服務活動,應當向誌願者普及誌願服務通用知識,明確誌願者崗位職責和服務規範;誌願服務活動需要專門知識、技能的,應當對誌願者開展相關培訓。

  誌願服務組織應當維護誌願者的合法權益,為誌願者參與誌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等條件;根據誌願服務活動的需要,可以提供交通、食宿、通訊等保障;確需安排誌願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誌願服務活動的,應當就可能發生的人身危險和相應的防範措施向誌願者作出必要的告知和說明,並事先為誌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條 誌願服務對象應當尊重誌願者;對誌願服務項目可能給誌願者帶來的人身危險和相應的防範措施作出必要的告知和說明;有條件的,為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安全防護等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本市鼓勵誌願服務組織使用全市統一的誌願服務標誌和誌願者誓詞。

  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統籌協調市民政部門、團市委、北京市誌願服務聯合會等有關單位製定全市統一的誌願服務標誌和誌願者誓詞。

  第二十二條 本市推動基層服務群眾的誌願服務平台建設,依托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誌願服務站等形式,完善社區誌願服務供需對接、組織、服務、保障等工作機製。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收集、分析轄區內誌願服務需求,發布誌願服務項目,完善誌願者注冊、服務記錄、出具證明等工作,引導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轄區單位等社會力量開展社區治理、便民服務、養老助殘、扶貧濟困、平安建設、矛盾調解、環境衛生、疫情防控、垃圾分類等誌願服務活動,組織、推動居民、村民通過誌願服務方式開展自助、互助。

  第二十三條 在本市舉辦大型社會活動,需要誌願者提供誌願服務的,舉辦單位可以與誌願服務組織合作,由誌願服務組織招募誌願者,也可以自行招募誌願者。自行招募誌願者提供誌願服務的,參照誌願服務組織開展誌願服務活動的規定執行。

  本市建立健全大型社會活動誌願服務協調保障機製,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統一安排,在國家重大活動和政府主辦的大型體育賽事、文化交流和展會等活動期間,統籌協調服務保障、城市運行、秩序維護等方麵的誌願服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市鼓勵誌願服務組織開展應急救援、語言翻譯、醫療救護、全民健身、心理疏導、法律服務、科技推廣、公交出行等專業誌願服務活動;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發揮本單位專業優勢,成立誌願服務隊伍開展專業誌願服務活動。

  鼓勵和支持具備語言、衛生健康、法律、心理、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藝術、應急救援、社會工作等專業知識、技能和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提供專業誌願服務。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應急誌願服務協調保障機製。

  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應急誌願服務組織的指導和規範,開展能力測評、技能培訓等工作,推動基層應急誌願服務隊伍建設;組織開發應急救援類誌願服務項目,引導誌願者有序參與防災避險、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與突發事件應對知識的宣教和普及,提高社會公眾應對突發事件的意識和能力。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誌願者提供誌願服務的,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提供需求信息,引導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及時有序開展誌願服務活動;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應當接受統一的應急指揮協調。

  第二十六條 外事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誌願服務聯合會建立健全外語誌願服務協調保障機製,為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開展外語誌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支持,促進首都國際語言環境和國際交往中心建設。

  本市鼓勵外語專業人士、在京外籍人士等參加外語誌願服務。

  第二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機場、車站、醫療機構、博物館、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公共服務機構可以設立誌願服務站,構建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誌願服務對象和服務項目的對接平台,方便誌願者注冊參與誌願服務活動和群眾提出誌願服務需求,為開展誌願服務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誌願者、誌願服務對象本人同意,公開或者泄露其有關信息;

  (二)向誌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三)以誌願服務名義從事非法、營利、違背社會公德及與誌願服務無關的活動;

  (四)偽造誌願服務記錄、出具虛假記錄證明。

  第二十九條 誌願服務對象在接受誌願服務過程中對誌願者造成損害的,誌願服務組織應當支持誌願者向有關誌願服務對象要求賠償損失,並提供必要的幫助。對誌願者造成人身傷害的,誌願服務對象應當及時協助醫療機構進行救治和善後。誌願者也可以請求北京市誌願服務聯合會給予必要的幫助。

  本市鼓勵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為因參與誌願服務活動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誌願者無償提供法律谘詢、糾紛調解、民事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 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誌願服務對象在誌願服務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或者通過誌願服務行業組織、人民調解組織予以調解,也可以依法通過訴訟、仲裁等途徑解決。

第四章 促進措施

  第三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開展誌願服務活動給予指導,並提供谘詢、便利和幫助。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誌願服務運營管理、教育培訓、事業發展等,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目錄、服務標準、資金預算等相關情況。

  市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北京市誌願服務聯合會加強對誌願服務工作者的教育、培訓、管理,指導誌願服務組織依法開展誌願服務。

  第三十二條 本市設立誌願服務基金會。

  誌願服務基金應當用於:

  (一)對誌願服務活動的資助;

  (二)對因從事誌願服務活動遭受損害的誌願者的救助、撫恤和生活補助;

  (三)對在誌願服務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的獎勵;

  (四)與開展誌願服務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本市鼓勵組織和個人對誌願服務組織進行捐贈、資助。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資助財產用於誌願服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誌願服務組織可以依法向民政部門申請取得公開募捐資格,向社會募集誌願服務活動資金。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誌願服務組織,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開展公開募捐,並將募得的款物用於誌願服務活動。

  誌願服務組織應當依法公開籌集、使用和管理誌願服務財產的有關信息,接受有關部門和捐贈者、誌願者以及社會的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用於誌願服務活動的財產。

  第三十四條 本市建立健全誌願服務組織培育機製,在項目開發、能力培養、合作交流、業務支持等方麵提供有針對性的幫助扶持。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誌願服務組織依法開展誌願服務活動;鼓勵有關單位向誌願服務組織開放公共資源,為誌願服務組織提供必要的活動場所。

  第三十五條 本市鼓勵、支持誌願者通過提供誌願服務的方式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提升公民道德素質、法治觀念,培育向上向善的社會風尚。

  第三十六條 本市通過品牌推廣、評比表彰、組織培育等措施,支持、培育優秀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服務項目,建立誌願服務品牌,樹立先進典型。

  第三十七條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誌願者星級評定和信用激勵製度。具體辦法由市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北京市誌願服務聯合會製定。

  本市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在誌願服務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誌願服務組織可以建立誌願者誌願服務時長累計和績效評估製度,並以此作為誌願服務記錄證明和考核表彰誌願者的依據。誌願服務組織可以對符合表彰規定的誌願者頒發誌願服務榮譽證書。

  第三十八條 本市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誌願服務記錄的誌願者。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誌願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

  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有良好誌願服務記錄的誌願者給予優待。

  有良好誌願服務記錄的誌願者有需要時,有權優先獲得誌願服務組織和其他誌願者提供的服務。

  第三十九條 誌願者在誌願服務活動中支出交通、食宿、通訊等必要費用的,誌願服務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補貼。

  第四十條 本市建立健全社區誌願服務回饋機製,支持誌願者利用參加誌願服務的工時換取一定的社區服務。

  誌願服務組織可以通過服務積分、時間儲蓄以及會員互助等方式,激勵本組織誌願者參與誌願服務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市為通過“誌願北京”信息平台注冊並開展誌願服務活動的誌願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本市鼓勵保險機構為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購買保險提供優惠;鼓勵保險機構與誌願服務組織合作,設計開發符合誌願服務特點的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

  第四十二條 本市鼓勵將踐行誌願服務精神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行業規範、學生守則等,倡導企業將誌願服務精神融入企業文化建設。

  本市鼓勵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帶頭參與誌願服務活動,發揮示範引導作用。誌願者所在單位應當為誌願者參與誌願服務活動給予支持。

  第四十三條 本市倡導以家庭為單位參與誌願服務活動,培養青少年誌願服務意識和能力。

  教育部門應當將誌願服務意識培養和活動開展納入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內容,製定各學段誌願服務教育方案,開展誌願服務精神和相關知識技能等基礎教育;明確學生參與誌願服務情況納入綜合素質評價的具體標準,指導各級各類學校開展誌願服務工作。

  中小學校應當結合實際製定學生誌願服務計劃,組織學生開展誌願服務;支持學生誌願服務社團開展關愛困難學生、自尊自愛教育、互幫互助等為宗旨的學生誌願服務;加強誌願服務先進典型宣傳,培養學生誌願服務意識,增強學生社會責任感。

  第四十四條 本市支持誌願服務組織依法跨行政區域開展誌願服務,在其他行政區域開展誌願服務活動時應當遵守國家和當地的相關規定。

  本市推動京津冀等跨區域誌願服務協作,促進誌願服務事業共同發展。

  第四十五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開展誌願服務國際交流合作,設立國際誌願服務外派項目,培育誌願服務國際人才,推動誌願者隊伍國際化建設,依法維護在境外開展誌願服務活動的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的權益。

  第四十六條 本市建立健全誌願服務統計和發布製度。市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發布本市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的發展狀況、誌願服務活動的開展情況等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依法查處:

  (一)誌願服務組織未經誌願者和誌願服務對象本人同意,公開或者泄露其有關信息的;

  (二)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向誌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的;

  (三)誌願服務組織不依法記錄誌願服務信息或者出具誌願服務記錄證明的。

  第四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以誌願服務名義從事非法、營利、違背社會公德及與誌願服務無關的活動,由民政、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九條 誌願服務組織偽造誌願服務記錄、出具虛假記錄證明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向社會和有關單位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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