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順義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的反饋

日期:2025-12-31 15:39    來源:北京市順義區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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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1月14日至12月13日,北京市順義區農業農村局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首都之窗”)、順義區人民政府網站對《順義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經統計,共收到社會各界意見建議2條,其中有效意見建議1條,主要集中在交易品種的界定、交易程序、交易行為、爭議解決機製、政策銜接與創新等方麵。經逐條認真分析研究,現將意見采納情況說明如下:

  一、針對交易品種的界定的建議,关键词2未予采納,其中建議明確“涉農實物資產”的定義較為模糊,此處“涉農實物資產”涵蓋村集體所有實物資產,定義無需再明晰。第八條已經明確對沒有權屬證明或手續不完善的,需要鎮級審核通過才能公開交易,因此不涉及交易糾紛;建議補充“四荒”使用權等特殊品種,參照《北京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京政農發〔2025〕32號),因此區級文件不應增加“四荒”使用權等特殊品種的流轉交易行為。

  二、針對交易程序的優化的建議,关键词2部分采納,其中建議增加“經區聯席會議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條已經明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對相關交易材料進行核驗,通過後方可開展後續工作。因此不需增加經區聯席會議認定的其他情形作為兜底條款;關於補充評估小組的組成要求,並明確“市場價”的參考依據,防止評估流於形式。在此增加了鎮級審核的環節,旨在進一步加強鎮級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流轉交易工作的指導及監督。

  三、針對交易程序的優化的建議,关键词2未予采納,其中第十七條屬於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職責,區級不存在此部門,因此該條刪除;關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優先受讓權”需增加具體程序。《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因此涉農土地流轉交易,集體經濟組織不應設定是否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報名等條件。

  四、針對爭議解決機製的建議,关键词2未予采納,第二十一條未提到可直接申請仲裁或訴求,且已明確提出可以向鎮提出調解等途徑。

  五、針對政策銜接與創新的建議,关键词2未予采納,您的建議关键词2已記錄在案,日後會向上級部門反映,同時关键词2會不斷完善產權流轉交易的工作機製。

  感謝社會各界對关键词2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北京市順義區農業農村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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