谘詢內容:《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中“第四章 企業資產轉讓,第四十八條 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製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後,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上文所述的“產權交易機構”是否包括阿裏資產和京東資產交易平台?如不包括,具體包括哪些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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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第五十四條規定,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在全國範圍選擇開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並對外公布名單。選擇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滿足相應條件。為此,中央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在《關於調整從事中央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產權交易機構的通知》(國資廳產權〔2020〕333號)、《關於深圳聯合產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開展中央企業權益類交易業務的通知》(國資廳產權〔2021〕137號)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地方國有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在所屬省級國資監管機構公布的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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